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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7995123-202212-405578 主题分类: 政策找企业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2-09-20 16:44
名 称: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补贴,航线,资金,奖励,货运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16:44 浏览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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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民航有关单位:

《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助推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进一步做好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效益,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补贴(奖励)的方式,扶持航空公司开辟国际和地区航线、扩充机队规模,支持机场管理部门提升航空货运能力、提高中转服务质量,不断增强昆明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力。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局)负责编制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补贴(奖励)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航空公司。指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拥有国际(含地区)航线经营许可的国内外公共运输航空公司。

(二)机场管理部门。指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

(二)飞机引进的政策性奖励。

(三)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的政策性奖励。


第三章 构筑开放发达的航线网络

第六条 扶持范围。适用于2021年1月后开通,且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政策要求的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航班量和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

1.航班量: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连续平均每周不少于3班(含3班)。

2.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

亚洲区域航线。航距在2000公里(含2000公里)以内的,窄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5万元/飞行小时,宽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5万元/飞行小时;航距在2000公里以上的,窄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宽体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

洲际航线。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5万元/飞行小时。

(二)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航班量和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

1.航班量:执飞机型最大业务载量在50吨以下(不含50吨)的航线平均每周不少于3班(含3班);执飞机型最大业务载量在50吨(含50吨)—100吨之间的航线平均每周不少于2班(含2班);执飞机型最大业载量在100吨以上的航线平均每周不少于1班(含1班)。

2.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飞机最大业务载量在30吨以下(不含30吨)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1.5万元/飞行小时;30吨以上(含30吨)50吨以下(不含50吨)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50吨以上(含50吨)100吨以下(不含100吨)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5万元/飞行小时;100吨以上(含100吨)的,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

第八条 扶持期限。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扶持期原则上为3个运营年度,第1年为培育期、第2年为巩固期、第3年为发展期。不发生亏损,不给予补贴。发生亏损的,第2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80%,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60%。年度实际执行航班量不低于年度计划航班量的85%。受疫情影响停航的培育期内航线,相应延长培育期,补贴标准不变。


第四章 做大做强基地航空公司

第九条 对昆明市辖区内基地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子公司引进飞机,按照客货类型和飞机机型,每年累计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

(一)客运飞机。窄体机型按50万元/架给予奖励,宽体机型按100万元/架给予奖励。

(二)货运飞机。按50万元/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单通道的客运飞机为窄体机,双通道的客运飞机为宽体机。


第五章 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实现一定规模同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安排50万—100万元支持机场管理部门用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货物供应链配套自动化设备和信息系统购置及研发、货运仓库租赁和改造维修等有关领域,推动完善航空物流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

(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5%)10%以下(不含10%),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资金。

(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中转旅客吞吐量实现一定规模同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安排100万—200万元支持机场管理部门用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打造“易畅转、经昆飞”服务品牌、优化改造中转流程和中转硬件设施、经昆中转“行李直挂”业务以及中转服务保障团队建设等有关领域,进一步提升中转服务质量。

(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中转旅客吞吐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5%)10%以下(不含10%),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

(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中转旅客吞吐量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每年安排200万元奖励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在政策执行期满后应进行航线培育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研究是否延长培育周期和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诚信申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

(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拟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飞机引进、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的补贴(奖励)标准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二)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负责对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航班执飞航班量等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承担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任务的航空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采取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停拨补贴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项航线培育政策等措施:

(一)不积极推进开航前各项准备工作导致未能按计划开航。

(二)航线开通后不全面履行航空运输合作协议。

(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四)新开航线扶持期及扶持期满后3年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停止航线运营。

(五)损害民航运输市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客货运市场发展趋势及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优化及完善。



附件: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流程



附件


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流程


为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切实做好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分担原则

市级原则上承担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的50%,另外50%由省级承担,省、市人民政府特批的按批准的分担比例执行。其他补贴(奖励)资金全部由市级承担,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根据补贴(奖励)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局)按程序签订有关协议。

(二)拨付程序。依据补贴(奖励)对象提供的拨付申请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局)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市级专项资金。

(三)除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以外,其他补贴(奖励)资金按以下条款明确的要求提供材料后,按程序予以拨付,不签订协议。

三、申请和拨付周期

(一)申请周期

原则上每隔一个季度(每年4月、7月、10月底前)受理一次补贴(奖励)申请。逾期提交申请自动转入下一个办理周期。

(二)拨付周期

1.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采取按季度拨付已执行航班、按合同年度结算的方式拨付市级专项资金。

2.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和其他补贴(奖励)采取按年度结算的方式拨付市级专项资金。

四、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签订有关协议或拨付补贴资金的航空公司、机场管理部门应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一)申请所需提供材料。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申请需要提供航线开辟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空运输市场分析、开航计划(机型、班次、开航时间和开航前主要工作安排计划等)、财务分析、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等。

(二)拨付所需提供材料

1.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拨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请拨付市级资金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申请拨付补贴金额等;二是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云南机场集团)出具的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运营年度内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数量的证明,包括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号、时刻、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总数等;三是运营年度满后需提供具有执业许可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

2.飞机引进奖励拨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请奖励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飞机机型、引进方式、下步工作计划、申请奖励金额等);二是飞机自购或融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飞机投资统计入库有关报表。

3.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奖励拨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报奖励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上一个年度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明细表、下步工作计划、申请奖励金额等);二是货运和中转服务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竣工验收有关批复文件;三是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有关报表。

(三)对于未在中国大陆开设银行账户的境外航空公司或货运航线承运人,申请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时,必须授权公司驻华有关机构或国内有关企业代办补贴资金有关事宜,除以上明确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尚需提交补贴资金办理授权委托书,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


有关解读:《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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