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问:《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持续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没有法律依据实施扣押或者证据登记保存、严禁扣押或者证据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严禁以扣押或者登记保存名义变相要求相对人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由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022年243件、2023年317件,2024年已办理105件。2023年1月,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通知》,对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节点、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考虑到该类案件较多,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完成,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办理效率,有必要形成制度规范进行明确。
问:《规定》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第二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处以当事人罚款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规定》并不适用于强制拆除、责令车辆停驶、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船舶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强制措施。
问:交通运输部门的内部权责如何划分?
答:《规定》第四条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明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全流程办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送审至本部门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报审等工作。
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规定》第五条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后的上诉时间)、第八十五条(一审后的上诉时间)明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3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避免案件承办机构逾期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规定》第六条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批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和工作实际,明确催告前置程序和时限,并分别对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3种情形催告的时间进行了规定,避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完善,防止超期、未在时限内催告。
问: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具体审查程序是什么?
答:结合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队伍设置情况,《规定》第七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实行三审制,暨案件承办部门一审(内部复查复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审(再审)、市交通运输局三审(复核)。考虑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的规定,以及强化对局属执法机构执法监督需要,逐级审核至局主要领导。
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工作实际,《规定》第八条明确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卷宗材料、催告书、申请机关有关信息等,同时,结合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材料份数进行明确。
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提交审查时间、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结合案件审查部门的工作实际,《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明确案件承办机构要预留审查时间,原则上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30天前启动报送审查程序,两级审查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两级审查的时间分别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审查?
答:审查部门审查下级执法机构办理的案件属于行政执法监督复核程序,因此,《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三级审核实行实质性审核,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文书规范等全面进行审查,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强制环节。
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的意见有哪些?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如何处理?
答:《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审核同意、不同意以及存在问题案件的整改处置措施。对于审核同意的,补充完善组织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强制执行申请书、卷宗材料等文书上加盖负责人签字章以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印章,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执法机构领取;对审查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案件审查法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执法机构退回案件。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及时采取补充有关材料、撤销案件、与当事人和解等方式解决,促使案结事了。对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能够整改的,即时整改;难以整改的,汲取经验,逐步完善。
问: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规定》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承办单位、审查部门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责任。包括案件承办执法机构要承担第一责任,持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案件办案质量。案件审查的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审核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切实履行案件审核把关作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结合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查情况,强化对案件承办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指导。
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属地大队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何处理?
答:结合执法改革后县(市、区)执法大队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的实际,兼具操作性和灵活性,《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属地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化、便捷化。
问:《规定》还对哪些内容进行了明确?
答:《规定》第十六条对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第十八条明确了施行的时间,即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