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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31 09:04 废止日期: 案件,强制执行,交通运输,执法,审查
文号: 关键字: 案件,强制执行,交通运输,执法,审查
名 称: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31 09:04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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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已经中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第16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处以当事人罚款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遵循依法依规、逐级审查、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全流程办理。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送审至本部门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报审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时间】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后未提起行政诉讼,自提起诉讼期限届满3个月内,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法院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催告前置】 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履行义务期限为催告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

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4个月后进行催告。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后未提起行政诉讼,自诉讼期限届满后及时催告。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法院文书生效后及时催告。

第七条【审查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提交人民法院前,实行三审制度。

案件承办执法机构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一审,全面复审复核案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保证“带病”的案件不进入强制执行环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二审复查,逐级报送至主要负责人审批。

市交通运输运输局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三审复核,逐级报送至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提交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报送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2份;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卷宗材料1份;

(三)催告书1份;

(四)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案件办理委托书、强制执行款接收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2份;

(五)人民法院明确的其他材料。

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在报送审查强制执行案件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一套。

第九条【提交时限】 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当为案件审查预留合理期限。原则上,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30日前报送审查,避免案件超期,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条【审查要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在审查时,由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填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申请审查表》,附带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审查。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申请审查表》的内容应当准确、简洁、表述规范。在审查完毕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申请审查表》附带案件材料返回案件承办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审查内容】 案件承办执法机构以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应当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自由裁量、文书规范制作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申请审查表》上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时限】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分级按程序进行审查。两级审查的时间分别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意见处理】 对审查同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会同局办公室补充完善组织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强制执行申请书、卷宗材料等文书上加盖负责人签字章以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印章,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执法机构领取。

对审查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案件审查法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执法机构退回案件。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及时采取补充有关材料、撤销案件、与当事人和解等方式解决,促使案结事了。

对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能够整改的,即时整改;难以整改的,汲取经验,逐步完善。

第十四条【跟踪办理】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强制执行案件的管理,做好案件登记、送审、申请、跟踪、归档等工作,完成案件的闭环式衔接。

案件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报审案件的登记、审查、送审工作。

第十五条【能力建设】 案件承办执法机构承担强制执行案件办理的第一责任,应当持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案件办案质量。

案件审查的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审核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切实履行案件审核把关作用。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结合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查情况,强化对案件承办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指导,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属地大队案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属地大队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属地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化、便捷化。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通知》(昆交便〔2023〕3号)同时废止。


问答解读:【问答解读】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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