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立法立改废情况以及综合执法改革实际,自2022年5月1日起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大幅增加。由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对罚金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案件增幅较大。2022年前,平均每年20件左右,2022年办理243件、2023年办理317件,2024年办理70件(待办21件)。为了规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通知》,对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节点、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全局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考虑到执法改革已经完成,需要流程再造,同时细化规范,有必要通过制定《规定》进行固化。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批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等。
(二)起草的过程:起草完成后,书面征求了系统单位和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建议,并联系对接市司法局、呈贡区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累计征集意见建议6条,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为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的强制执行案件。
(二)关于工作职责。第四条明确案件承办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法制部门具体办理工作职责。
(三)关于强制执行申请时间。第五条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后的上诉时间)、第八十五条(一审后的上诉时间)明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3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避免案件承办机构逾期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关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第六条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批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和工作实际,明确催告的时间。
(五)关于审查程序。结合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队伍设置情况,第七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实行三审制,暨案件承办部门一审(内部复查复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审(再审)、市交通运输局三审(复核)。考虑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的规定,以及强化对局属执法机构执法监督需要,逐级审核至局主要领导。
(六)关于提交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工作实际,第八条、第十条明确报送审查的材料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提交的材料。
(七)关于提交审查时间、时限。第九条、第十二条明确案件承办机构要预留审查时间,原则上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30天前启动报送审查程序,两级审查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
(八)关于审查内容。第十一条明确三级审核实行实质性审核,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文书规范等全面进行审查,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强制环节。
(九)关于审核意见办理。第十三条明确审核同意、不同意以及存在问题案件的整改处置措施。
(十)关于能力建设。第十五条明确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责任,不断提升案件办案质量。
(十一)关于县(市)区执法大队强制执行案件办理。结合执法改革后县(市)区执法大队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执法,第十七条明确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属地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化、便捷化。
(十二)其他。《规定》还对具体工作办理要求、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有关文件: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