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4-08-16 11:03:10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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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执法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云昆交综盘龙罚﹝2024﹞008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见公告后到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盘龙大队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云南省财政厅指定的国库账户。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自该公告60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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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盘龙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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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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