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修订的背景
2024年7月5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航线培育有关内容作了优化调整。为贯彻落实好省级航线培育政策,进一步吸引航空公司加大昆明至南亚东南亚国际航线开辟力度,打造昆明国际航空枢纽,亟需同步修订市级航线补贴政策,因此重新优化调整《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有总则、资金用途、构筑开放发达的航线网络、做大做强基地航空公司、提升航空货运能力和中转服务质量、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章节。一方面,认真落实省级航线补贴政策关于“新开、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省级承担50%,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50%”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坚持与省级航线补贴政策相互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助推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与调整前相比较,此次调整优化的重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5个方面:
(一)调整新开航线航班执行率。为鼓励航空公司稳定运营培育期航线,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航班量,航班执行率由调整前的不低于85%调整为不低于70%。洲际、航权受限航线每周不少于1个往返航班;新开、恢复货运航线根据机型、航线等确定航班量和执行率。
(二)对重点国际客货运航线给予3年延期补贴。为发挥航空的比较优势,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加快恢复国际和地区客货运航线,对前期已获得航线补贴且停航时间超过3年的定期客运航线、停航时间超过1年的定期货运航线,按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再延续3年,3年内补贴资金不再递减。
(三)提高国际客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由于航空煤油价格上涨较快,航空公司开航成本大幅提升,为使市级航线补贴政策更有吸引力,对新开国际客运航线补贴标准上浮10%,即第1个运营年度单通道飞机不超过2.8万元/飞行小时,双通道飞机不超过5万元/飞行小时。货运航线补贴标准上浮20%,即第1个运营年度承运机型最大业务载量在30吨以下不超过1.8万元/飞行小时;30—50吨不超过2.4万元/飞行小时;50—100吨不超过3万元/飞行小时;100吨及以上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
(四)新增第五航权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补贴。为支持开通第五航权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新增第五航权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补贴,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始发点的,按昆明至最远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年度补贴标准上浮30%执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中间点的,按前后2个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补贴标准累加执行。
(五)调整航空货运和中转服务补贴标准。调整前的航空货运、中转服务最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为促进“客货并举、两翼齐飞”,现将航空货运、中转服务最高奖励标准均调整为150万元。航空货运方面,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每年安排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完善航空货运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中转服务方面,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中转旅客吞吐量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每年安排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提高中转旅客服务水平。
相关文件:昆明市市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