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交提函〔2025〕74号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55078号重点建议答复的函
李春光代表:
按照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昆明市网约车管理机制的建议》(第155078号)为重点建议,交由市交通运输局主办。接受办理任务后,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在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指导下,严格落实重点建议办理“四个一”制度要求有序推进。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基本内容
您在建议中指出,网约车现已成为交通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但随着该行业不断发展,现行的《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一是经营许可区域限制待突破,二是退出机制亟待细化完善,三是聚合平台监管空白需填补。因此建议:一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网约车经营许可标准。二是在《网约车管理办法》中详细列举网约车退出市场的情形,并制定规范的退出程序。三是明确聚合平台准入条件,规范聚合平台运营行为,明确聚合平台在乘客权益保障、安全事故责任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责任。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印发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重点建议的通知》(昆人办发〔2025〕2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2025年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的通知》(昆政办笺〔2025〕22号)要求,市交通运输高度重视第155078号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5年7月21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155078号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了由赵波副市长为领办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主办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第155078号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
(二)开展调研,全面掌握网约车运行态势。一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王忠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对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深入昆明南站、昆明火车站以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充分了解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举措。二是按照工作计划,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8月28日牵头组织3家协办单位,3家网约车公司,并邀请您对“曹操出行昆明运营中心昆明站”进行了现场调研和座谈交流。通过现场听取各网约车公司运行情况汇报,参会人员互动研讨等方式,全方位了解网约车经营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诉求,为后续精准施策、规范行业发展、办理重点建议夯实了基础。
三、有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经营许可区域限制待突破”的建议
全面优化网约车经营许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新的关键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降低新业态从业者经营压力,为基层减负的必然要求。2023年 11月,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第十四督查组指出云南省网约车经营许可有关问题,要求“将许可层级调整至州市级,并在 2024年 5月 1日前全省推广”。为推进此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启动《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于2024年10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于2025年5月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已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平台经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破除平台行政许可地域分割壁垒,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全市一本证”。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明确车证、人证属地化办理,提高办理的便捷性、实效性,促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二)关于“退出机制亟待细化完善”的建议
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的退出机制,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网约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的重要举措。市交通运输局在近年来规范发展网约车的工作中,也发现退出机制亟待细化完善的问题,并在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制定了相应退出机制的制度。如2023年,市运输港航中心(原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法吊销了“天津出行”网约车经营许可,如截至目前,累计有5085辆网约车退出网约车市场并注销运输证,有1070名驾驶员被依法撤销从业资格证。故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网约车平台、车辆退出机制,便于准确掌握运力,实现动态调控,实现精准、科学化管理。
1.网约车平台退出机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纳入道路运输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被有关国家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经营许可”。
2.车辆退出机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1)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的;(2)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3)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4)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5)网约车车辆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其他情形。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变更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性质的,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驾驶员的退出机制。驾驶员的退出,主要依据驾驶员是否满足从业条件实施退出,如“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不再满足从业条件的,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依法撤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依法退出。
(三)关于“聚合平台监管空白需填补”的建议
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兴起是市场演变、流量变现、用户体验优化和监管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网约车聚合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无证运营与监管缺失。部分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审核不严,导致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司机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仍能接单运营,存在安全隐患。二是责任划分不清,消费者维权困难。乘客遇到问题时,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之间互相推诿,导致维权成本高,先行赔付机制缺失。三是司机权益受损,行业恶性竞争。部分聚合平台抽成比例过高,甚至通过“阴阳订单”变相压低司机收入;司机受平台算法控制,收入波动大,部分司机因低价竞争被迫超负荷接单;司机遭遇不公平判责时,难以获取录音等关键证据,申诉成功率低。四是价格混乱与服务标准不统一。高峰时段或极端天气下,部分平台溢价严重,实际费用远超预估;由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标准不一,导致司机服务态度、路线规划等差异较大。五是数据安全与隐私问题。聚合平台涉及多个网约车服务商的数据交换,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平台利用算法不透明性,损害司机和乘客权益。
网约车聚合平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合规性、责任划分、司机权益、价格与服务标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确需要通过制度明确平台责任、加强监管、优化投诉机制,并推动行业自律,以保障司乘双方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责任,推动网约车经营全链条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下步工作计划
您的宝贵意见我们已全部采纳。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强化宣传引导。编制印发《实施细则》重要条款释义和贯彻执行要求,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政策解读,促使行业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实施细则》核心要义,促进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组织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经营者、主要运力公司开展专题培训,明确具体管理服务要求。二是细化政策措施。结合《实施细则》明确的平台、车、人退出机制,结合上位法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求,通过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细化退出标准体系,促进《实施细则》更具可操作性。三是深化行业管理服务。紧盯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其他参与者从业链条,严把入口审核关,抓住平台公司主体责任,压实聚合平台、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乘客各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推进网约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感谢您对昆明市出租汽车行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2025年9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永涛 64151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