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6-01-08 15:56 废止日期: 检查,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法部
文号: 关键字: 检查,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法部
名 称: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的 通知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8 15:56 浏览次数:0
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第12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202514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的通知》(云治省办〔202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定义】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具有行政检查权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目录清单】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目录清单,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行使层级,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对外公示。同时,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检查计划】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目录清单,编制年度抽查检查计划,进一步明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抽查比例等内容,于每年15日前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15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责任划分】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督促市、县(市、区)交通执法部门、管理服务机构协同配合完成好年度抽查检查工作任务。

第七条【基本原则】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以及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实施,不得超职权、超范围、超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第八条【检查频次】 推行“综合查一次”和“一业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发生事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开展的特定检查以及上级或者省、市人民政府临时安排的专项检查外,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上级执法部门已经开展行政检查的,本级和下级执法部门不再检查。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一个执法机构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第九条【特殊情况】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涉及突发性紧急事件、上级安排突击性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项等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可先行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执法部门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检查程序】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行政检查程序。

(一)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明确被检查人信息、任务来源、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人员,并逐级报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地点、检查法律依据、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频次、权利告知等事项。

(二)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送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未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不得进行检查。

(三)根据行政检查工作需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审阅,者由执法人员向其宣读。笔录内容核对无误的,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在笔录结尾部分签写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者盖章。笔录内容有修改的,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者盖章确认。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拒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见证人到场见证的,由见证人签名者盖章。

(四)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制作《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由被检查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确定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

(五)对于行政检查对象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前,作出并送达《回避申请决定书》。符合回避情形的,替换执法人员。不符合回避情形的,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六)对于需要抽样(采样)检查的,制作送达《抽样(采样)通知书》,附抽样(采样)物品清单。

(七)除《行政检查审批表》外,行政检查文书一式多份,送达被检查人一份,行政执法部门留存一份,其他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廉政要求】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借行政检查故意刁难企业,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待陪同。

第十二条【检查管理】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持续转变执法理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不罚”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于可罚可不罚的,一律不予处罚。对于责令整改且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对于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强制措施的,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解除。不得以未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变相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强制措施时限。

第十三条【检查报告】 在行政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向执法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书面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四条【结果运用】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上传有关数据系统,并按照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定期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分类,推动信用监管模式落地生根。

第十五条【检查报备】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前将当年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检查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度随机抽查下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备案事项,听取被检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检查评估】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于每年年底对本部门、下级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根据评估情况,查弱项、补短板,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培训教育等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评估反馈意见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沟通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畅通行政检查信息共享渠道,共同研究解决涉企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九条【发布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0871-64156893       滇公网安备53011402000134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网站标识:5301000030  版权所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