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综合运输处 发布时间:2026-01-16 00:06:10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为推进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维护良好城市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主城区当前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现面向社会公开选取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运营区域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马金铺街道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不含大渔街道片区)全域范围内。
注: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街道片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街道片区不在本次选取范围内,另行择机实施。
(三)运营周期
运营周期3年,从签订运营服务协议之日起算,运营期届满,自动退出运营。
(四)投放规模
1.本次投放规模为12万辆,人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配置比例不低于2∶8。
2.后续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投放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五)选取规则
1.申请人根据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自主选取运营份额,每个申请人不超过2.4万辆(含),运营份额选完为止;人力自行车配置比例不低于选取运营份额的20%。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选取。
二、申请人资格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应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保障运营服务的配套设施:申请人应具有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充换电设施、停放点位、应用平台等(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管理能力:申请人应配备与运营份额相匹配的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以及信息管理能力(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商业信誉:
1.申请人应商业信誉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近3年内(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在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提供承诺书)。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的除外)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相关截图)。
3.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提供承诺书)。
(五)利益冲突回避: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提供承诺书)。
(六)车辆标准:申请人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车辆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凭证;车辆应随车配备具有“摘盔断电”智能头盔锁功能的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选取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16日—1月20日每日09:00—17:00(北京时间,下同),按本公告附件1准备报名资料,将签字盖章扫描件(PDF版)发送至报名专用邮箱kmsjtysjbm@163.com。
(二)资格审核
申请人提交报名资料后,原则上实施主体将在24小时内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短信及邮件反馈资格审核结果。
1.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可根据回退原因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核,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月20日17:00)后仍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不进入后续选取程序。
2.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按本公告附件2制作项目申请文件,参与后续评审环节。
3.若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及时收到资格审核结果回复,导致无法参与后续选取程序,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文件提交
1.为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申请人应现场提交申请文件,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现场抽签确定申请人评审顺序。
2.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2026年2月4日上午08:00—10:00。
3.提交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年2月4日上午10:00。
4.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文件时,须同时单独提交下列资料,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的,现场登记后按无效申请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由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完成后当场退还。
5.申请人及其申请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文件将被拒收:
(1)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文件的(申请文件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接收,为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申请文件人数过多导致提交失败,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提交时间);
(2)申请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密封的;
(3)申请人扰乱现场秩序,不服从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6.提交申请文件的地点:昆明云天花苑酒店主楼1楼报告厅,酒店详细地址见附件6。
注:由于会场停车泊位有限,建议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前往。
(四)综合评审
本次选取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公告附件3规定的评审办法,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五)结果通报及公示
1.现场通报。综合评审结束后,得分及排名情况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通报,所有评审材料现场封存。
2.结果公示。综合评审结束后3个自然日内,评审结果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
(六)运营服务协议签署
1.公示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排名顺序依次选取运营份额,并在30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成为运营服务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取运营份额或未与实施主体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的视为放弃资格,其他申请人根据综合评审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2.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前,申请人应落实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充换电设施、停放点位、应用平台等。若因申请人未能及时落实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的,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运营周期内,若有运营服务主体退出运营的,其他申请人按综合评审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开展运营。
4.申请人成为运营服务主体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或分包其获得的运营份额。若违反此规定,实施主体有权立即解除运营服务协议,终止其运营资格。
四、评审和监督委员会
按照“公平、公正、民主、客观”的原则,组建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委和公众评委组成。
(二)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督人员和申请人代表组成。申请人代表在公证人员见证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负责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产生。
五、其他补充事项
(一)关联申请人规定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本项目针对“关联申请人”作如下规定:
1.不同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认定为“关联申请人”:
(1)使用相同运营品牌;
(2)由同一主体(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控制、控股、持股、管理等情形;
(3)实施主体认定或评审委员会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2.经认定为关联申请人的,根据综合评审排名结果,仅准许得分最高者参与运营份额的选取,其他通过审查的非关联申请人按综合评审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3.申请人知晓关联方参与选取的应主动声明。无论是否声明,一经实施主体认定或评审委员会判定为关联申请人,即适用本规则。
(二)鼓励性服务要求
1.按照(运营管理人员数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不少于1∶100的比例,且同时满足每平方公里服务范围至少配备1名运营管理人员的要求,配备足够的运营管理人员。
2.按照(调度车辆数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不少于1∶500的比例,配备足够的调度车辆(1辆调度车辆装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能力不低于13辆)。
3.通过无差别维护、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巡查人员、调度车辆、运营维护、中转仓储场地等合作。
4.通过科技创新,开发先进的高精度停放技术,实行弹性价格调节约束机制,共同参与停放秩序智慧管理建设,实现高精度有序停放。
5.投放车辆外观具有昆明城市特色元素。
6.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
7.每万辆车配备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专用场所,仅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放和维修(仓库可多处配置)。
8.配备固定充换电场所,仅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不得租用民房、临街商铺等作为充换电场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蓄电池使用、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环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9.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公示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等内容。
10.车辆配备亚米级精度定位设备,适配高精度停放管理需求。
11.参照附件5有关技术文档,将运营车辆中控查询、车辆编号、车辆动态位置、车辆轨迹、电池状态、订单信息、运维管理人员等静态与动态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地接入昆明市交通一体化服务平台。
12.人力自行车车尾显著位置配置30×30mm专属车牌支架。
(三)公告媒介
本次选取涉及的公告、澄清、更正等所有信息,均通过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实施主体对其他任何网站、媒体或个人转载的信息,以及因转载引发的任何争议和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各申请人密切关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因未及时关注官方信息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澄清与答疑
申请人对本公告(含附件)有疑义的,应当在本公告(含附件)发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疑义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扫描件PDF版)提出,并发送至澄清答疑专用邮箱kmsjtysjyjfk@163.com,实施主体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答复。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的疑义或异议不予受理。
(五)无效申请的认定
1.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照本公告及附件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的;
(2)申请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本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申请文件含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等情形的附加条件的;
(5)申请人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名义参与本项目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6)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7)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申请事宜的;
(8)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9)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或产品/服务展示视频异常一致、呈现规律性差异,涉嫌协同响应的;
(10)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11)申请人之间约定入选运营服务主体的;
(12)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选取或者入选的;
(13)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选取的;
(14)申请人之间为谋取入选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15)本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处理方式
一经认定为无效申请,实施主体有权立即取消其参与资格,实施主体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实施主体信息
名 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
联系电话:0871-96108(接听时间09:00—17:00)
电子邮箱(报名专用):kmsjtysjbm@163.com
七、附件
附件1: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报名材料
附件2: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申请文件
附件3: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评审办法
附件5: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接入交通一体化服务平台技术文档
附件1: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报名材料
附件2: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申请文件
附件3: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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