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朱存军)
发布时间:2026-02-12 16:23
浏览次数:25
字号:[
大
中
小
]
朱存军:
你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云昆交综罚﹝2025﹞0251号),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依据你所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云昆交综罚﹝2025﹞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