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6-03-03 17:02:16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昆政办函〔202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印发昆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重要专项规划等;
(二)制定或者调整昆明市交通运输行业关系特定、不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管辖公路(道路)实施6个月以上的限制性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昆明市交通运输行业涉及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非竞争性服务收费、城市公共汽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出租汽车运价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
(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交通建设项目,或者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交通建设项目;
(六)配置昆明市交通运输行业全局性公共资源;
(七)处置昆明市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国有资产;
(八)其他应当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后勤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要求
(一)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713号、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估等法定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匹配的原则实施。属于政府决策事权、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承办机构的,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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