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周超)
发布时间:2026-04-3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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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
你因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云昆交综罚﹝2026﹞0004号),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依据你所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云昆交综罚﹝2026﹞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