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6-06-02 10:28:53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6年4月21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局网站公开征求《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至2026年5月25日,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5条,经研究,拟吸收采纳(部分采纳)9条,不予吸收采纳6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议在第十五条中新增用户同意情形。
研究情况:暂不采纳。该章节为“经营管理”,主要针对经营者的行为。后续修订将结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经营者信息采集、使用条款,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要求。
二、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添加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车辆投放配额的机制。
研究情况:已采纳。对经营者实施奖惩的内容即包含对经营者车辆投放配额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市交通运输局正在起草制定《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综合经营者服务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奖惩。
三、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乱停乱放罚款修改为“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每辆处50元罚款”。
研究情况:采纳。在后续修改中完善。
四、建议扩大第二十四条代履行适用范围,涵盖车辆残件及公共空间阻碍情形。
研究情况:部分采纳。在后续修改中进一步研究完善代履行适用范围。
五、建议降低第二十六条罚款金额。
研究情况:采纳。后续将结合实际、参考北京市、广州市、珠海市等城市经验进行再论证。
六、建议增强第二十七条对投放未悬挂号牌车辆的运营企业的处罚力度。
研究情况:暂不采纳。所有投放车辆均需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在实际中,未悬挂号牌的车辆实质上属于无份额违规投放,可同时适用无份额违规投放、代履行相关罚则。
七、建议新增第二十七条号牌物理脱落豁免条款。
研究情况:暂不采纳。车辆碰撞、自然老化等物理原因导致号牌脱落,经营者已尽到合理维护义务并及时补装的具体情形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易引发执法争议。
八、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总量调控、投放配额及招标准入制度,对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一般竞争性领域违规设置审批程序,涉嫌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且将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应予全面修改。
研究情况:不采纳。一是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本质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昆明市已被授权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三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经营性质,无序投放、乱停乱放挤占城市空间,影响城市形象和交通通行安全,如不加规范和管理,势必反噬城市形象,造成城市管理混乱。四是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秩序、保障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更不存在所谓的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九、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取得配额经营、转让配额、超配额投放等行为处以罚款,其合法性建立在涉嫌违法的准入制度之上,构成“无因之罚”,且无上位法依据,应予删除。
研究情况:不采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罚款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依法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相关罚则不违反上位法,罚款幅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规定,不存在“无因之罚”问题。
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但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本身不构成“妨碍”或“破坏原状”的情形,亦不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代履行不具备法定适用前提,应予删除。
研究情况:不采纳。《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投放、乱停乱放或废弃车辆等具体行为设定代履行措施。上述情形已构成对公共道路通行、市容秩序的妨碍,并非针对经营行为本身设定代履行,法定适用前提明确,符合地方立法权限。
十一、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经营者和骑行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终身封锁账号等),细化责任划分标准,提高处罚力度,加快立法进程。
研究情况:部分采纳。将进一步细化经营者违规停放、超量投放等行为的责任划分标准,并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对于骑行者,将研究完善其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所提“设立刑事处罚”及“终身封锁账号”的建议,缺乏上位法依据且超出地方性法规权限。
十二、建议在全市推行统一、清晰的电子围栏与物理划线停车区域,明确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点位,规定车辆仅可停放在指定划线区域内,实现“无点不能停、超区不能还”,从源头减少乱停放现象。
研究情况:采纳。在文本中进行吸收,并在实际管理中执行。
十三、建议对城市主干道、地铁站、公交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严格控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总量与密度,避免过度投放造成区域拥堵、影响通行秩序。
研究情况:采纳。针对城市主干道、地铁站、公交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将进一步明确停放设施建设和禁停规则,一方面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保障有车可用,解决交通接驳问题,另一方面,加大管理和调度力度,有效解决用车潮汐问题,避免车辆过度淤积,影响市容环境和通行。
十四、建议建立完善的用户停放奖惩机制,对规范停放、文明用车的用户给予信用积分、骑行优惠等正向激励;对多次违规停放、恶意占用公共空间的用户,采取限制骑行权限、提高调度费、纳入信用记录等约束措施,引导用户养成规范停放的习惯。
研究情况:采纳。在下步修订中明确“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强化信用约束。
十五、第十二条对于车辆规范停放的要求过于笼统,执行操作性不强。建议增加对学校周边、公共交通站台等重点区域的针对性管理要求,明确经营者应加大上述区域的违规停放车辆清理力度,提升条款的可操作性。
研究情况:采纳。在后续修改中考虑设置“车辆停放”专章,完善关于停放管理的要求。
特此说明。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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